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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汤某等7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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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12: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汤某等7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本案关注点: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基本案情】

2013 年8 月,被告人汤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互联网发布招聘人员有偿办理信用卡的信息,后经QQ、电话联系等方式招揽被告人胡某、闫某。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招募被告人陈某、刘某、陈某某。闫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他人招募被告人徐某。同月12 日9时许,上述各被告人至嘉定安亭镇会合。汤某从其非法获取的60 余张他人居民身份证中挑出相貌相近的予以分发,要求到场人员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至银行办理信用卡。嗣后,陈某使用“覃海波”的居民身份证从农行安亭支行、建行安亭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安亭支行各骗领信用卡1 张,刘某使用“覃锦坚”的居民身份证从建行安亭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安亭支行各骗领信用卡1 张,陈某使用“邱海强”的居民身份证从建行安亭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安亭支行各骗领信用卡1张,徐某某使用“江涛”的居民身份证从建行安亭支行、农行安亭支行各骗领信用卡1 张。其中,汤某参与骗领信用卡9 张,胡某参与骗领信用卡7 张,陈某参与骗领信用卡3 张,刘某参与骗领信用卡2张,陈某某参与骗领信用卡2 张,闫某参与骗领信用卡2 张,徐某参12与骗领信用卡2 张。

【审判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等7 名被告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据此,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闫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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