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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套用真实发票号码信息虚开发票抵扣税额,其行为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
近日,被告人郑某被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以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郑某在玉山工商局注册了玉山县某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套用真实发票号码信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8份,虚开抵扣数额为299,823.12元,并拿进项税发票到玉山县国税局抵扣税款,从而少缴增值税299,823.12元。经玉山县国税局比对,玉山县某有限公司上报的进项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是套用真实发票的虚开发票。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主动到玉山县国税局补交了税款301,172.33元(含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套用真实发票号码信息虚开发票抵扣税额,其行为已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额补交了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调查,认为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徐政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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