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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谈谈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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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04: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谈谈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期刊名称:《法学》
   
  沈亮
一、妨害社会,理秩序罪的特征

社会管理秩序,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包括反革命罪在内的各类刑事犯罪,实质上都是从不同方面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为了有利于分析犯罪的性质,衡量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我国刑事立法上,按照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对各种犯罪进行了比较科学的分类。然后,将不宜归入其它几类犯罪的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都归到 刑法分则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因此,这一类犯罪与其他几类犯罪相比,具有内容复杂,涉及面广泛,条文和罪名较多的特点。但尽管如此,这一类犯罪的范围和含义仍然是特定的,‘它所包含的具体犯罪,都有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破坏社会秩序的共同特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只有符合 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条件,才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对于一些不尊重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就有个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在客观上要求是实施了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对于那些“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则应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或实行劳动教养,而不以犯罪论处。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从犯罪分子的主观状态上说,都是由故意构成的,过失行为不能构成这类罪。其中有些犯罪,查明行为人的目的,对正确定罪,具有重要意义。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赌博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都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就不能构成这个罪。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不以营利为目的。另外,查清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目的,也有利于分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与反革命罪的界限,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私藏枪枝、弹药罪,偷越国(边)境罪等,都是以没有反革命目的为前提的,如果纂于反革命目的实施这些犯罪,就构成反革命罪。

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犯罪主体,除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只有首要分子才能构成,脱逃罪须是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才能构成,以及神汉、巫婆利用迷信造谣、诈骗罪的主体一定是神汉、巫婆外,其他犯罪的主体均是一般主体。

刑法分则第六章共有二十二个条文,按通常的讲法共有二十五个罪名、在理论上,一般把这二十五个罪名分为八个方面的犯罪来进行研究、分析,即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妨害司法机关活动的犯罪,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犯罪,违反药物、毒品管理的犯罪,破坏文物管理的犯罪,破坏国(边)境管理的犯罪和破坏测量标志管理的犯罪。

二、流氓罪的含义

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流氓罪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犯罪。所谓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它所侵犯的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物,而是社会上较多的人和公私财物,严重破坏公共秩序,败坏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流氓罪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刑法第 一百六十条列举了三种常见多发的形式,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至于条文中所指的“其他流氓活动”,其外延是很大的,包括了除上述三种主要表现形式之外的一切情节恶劣的流氓活动,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玩弄妇女为目的,采取诱骗手段,奸污妇女多人或多次,后果严重或影响很坏的,男女流氓数人经常在一起奸宿,对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很大的,聚众放映淫秽性的录像、影片、以及经营或大量传播淫秽性物品等犯罪活动。由此可以看出,流氓罪是有其特定范围和含义的,并不是一个不讲主客观要件的“大口袋”。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

八三年九月二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颁布了《关于惩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的第二条规定了一个新的罪名,即“传授犯罪方法罪”。该罪从性质上讲,我们认为应属于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范畴。具体的可把其归在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犯罪这一方面中去。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客观特征,就是犯罪分子在各类场合,通过各种途径,公开地或者秘密地、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口头地或者书面地向他人传播、教授、示范实施犯罪的方法、移赃灭迹的措施、对付侦查的手段及其犯罪基本功等。至于传授对象是否学会和运用这种犯罪方法实施犯罪,都不影响本罪的既遂,本罪属于“举止犯”。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具有犯罪经验、熟悉犯罪方法的老流氓、惯犯和老教唆犯等。行为人的主观方而只能由故意构成。

但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同教唆犯罪是不同的,第一,前者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后者则只能根据所教唆之罪来确定自己的罪名,第二,前者的故意内容是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后者则是引起他人的犯意,即所谓的“造意犯”,第三,前者有自己统一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后者则没有统一客体,其客体就是所教唆的具体犯罪的客体,第四,前者是“举止犯”,犯罪方法一经传授,本罪即按既遂处理,而后者则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被教唆人如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按照处理未遂犯的原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类犯罪的法定刑,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法律文件的修改和补充,脱逃罪,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流氓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等犯罪的法定刑,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这在学习本章中应加以注意。

案例讨论题

被告人赵某,于八0年十二月某日中午,窜入所在厂女子更衣室,乘女青年钱某单独在更衣室之机,用流氓手段对钱侮辱猥亵,并企图奸污。八一年四月。某日,被告人又到女子更衣室对钱进行猥亵。赵某还于八0年十二月某日,将另一女青年带至家中奸淫。此外,被告人还于八一年三月某日,与徐某、高某、许某等人在饮食店喝酒时,与周某等人发生争吵斗殴,被告人在斗殴中持木工斧头朝对方一人背部砍了一斧,创口长十公分。

检察院以强奸、故意伤害两罪对被告人赵某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曾因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多次教育,仍不悔改,猥亵、奸淫女青年,寻衅斗殴,持斧伤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

试就流氓罪的犯罪构成,分析一下被告人赵某的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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