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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薛清平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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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12: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薛清平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本案关注点: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用于出售的发票的来源很多,对于买入他人非法印制的发票就属于非法出售发票行为中发票的来源之一。
   
  
【案情】
被告人:薛清平。1998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8年9月9日,被告人薛清平以7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阿强”(姓名不详,在逃)购买非法印制的发票13本,并于当日下午5时30分,先后到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的华宇工贸公司机电维修中心、永安门窗厂、恒顺商行和万达摩托车修配部,分别向店主及店员兜售发票均未得逞。下午6时50分,当被告人薛清平回到海口市工业大道明光大酒店对面的工地住处,藏匿发票后被抓获,当场缴获非法印制的发票13本。
【审判】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薛清平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薛清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我只向四家小店兜售,此后再没有继续出售,属犯罪中止,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清平违反国家税收和发票管理制度,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非法印制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薛清平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并非被告人薛清平所辩解的犯罪中止。对于未遂犯,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12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未遂)罪判处被告人薛清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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