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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走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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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10: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走私案


  本案关注点: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在1992年以前被定位诈骗罪,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9月4日公布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将这种行为规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1992年以后审理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
   
王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走私案

被告人王山,男,58岁,S贸易公司(国有)经理,法人代表。

案件基本事实:

1989年11月至1990年6月间,S贸易公司经理王山伙同该公司副经理蔡××(另案处理)行政部副部长柯××和下属商业发展公司供销部部长黄××等人(均另案处理),勾结境外商人欧××、梁××、杨××及社会上不法分子赵××、方××、王××、王×等人。采取虚开化妆品发票,虚假报关出口,欺骗税务部门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4780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1989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山及蔡××等人与S市税务局万××谈及出口退税生意时,万××表示化妆品出口生意可以退税。

1989年11月上旬,被告人王山与境外商人欧××商谈做化妆品出口退税生意。随后,王山、蔡××安排S贸易公司职工张××随同欧××到H市采购化妆品。欧××、张××到H市后,先后与H市几家化妆品生产厂家洽谈购买化妆品事宜,但当欧××提出要将供货发票价格开高时,均遭到厂家拒绝。欧××打电话将情况告诉王山,王山让欧××找G市不法分子联系开发票。同日24日,欧××给G市不法分子赵×和Z市不法分子赵××打电话,要求赵××等人带公章到H市为其代开发票,并告诉赵××等人代开发票的报酬等情况。第二天,G市的赵×带领G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方××携带公章飞往H市,Z市的赵××也同某侨汇服务公司的黄××携带公章飞往H市。欧××电话请示王山后,让D市、Z市两家公司出面向H市化妆品四厂购买化妆品,货款、运输均由S贸易公司负责,货权属S贸易公司。G市、Z市两家公司名义上从H市化妆品四厂购买化妆品再卖给S贸易公司,实则是转手开加价发票,S贸易公司按5%付加价开票手续费。

1989年11月26日,方××代表G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与H市化妆品四厂签订了一份化妆品购销合同,购进化妆品l700件,金额人民币83万余元;Z市的赵××以购方名义代表某侨汇服务公司与H市化妆品四厂签订了四份购销合同,购进化妆品2976件,金额人民币238万余元。

11月28日,S贸易公司蔡××与S市对外贸易集团报关公司签订了代理出口化妆品合同,合同金额1279万余美元。当天在王山的授意下,欧××以境外××国际贸易公司的名义,与S市对外贸易集团报关公司签订了虚假的购买l279万余美元化妆品的合同成交书,即外贸合同。

1989年12月上旬,S贸易公司派人带汇票到H市化妆品四厂付款结账,H市化妆品四厂收款后,按合同价款分别把发票开给了G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和Z市某侨汇服务公司。S贸易公司将化妆品运抵S市。

12月14日,王山叫欧××通知G市和Z市两家公司来S市签合同、开发票。两家公司分别在蔡××事先填好的与S贸易公司的购销合同、代理出口协议、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合同日期倒签为11月29日。G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按蔡××事先拟好的价格清单为S贸易公司开发票,把购入价为83万余元的l700件化妆品价格,开成金额1649万余元的发票,价格提高了20多倍。Z市某侨汇服务公司按蔡××事先拟好的价格清单为S贸易公司开发票,把购入价为238万余元的2976件化妆品价格,开成金额为5548万余元的发票,价格提高了23倍还多。G市、Z市两家公司分别在发票上盖章后,将发票交给蔡××和欧××。这样,S贸易公司用320万余元人民币购买的化妆品,经G市、Z市两家公司转手虚开发票后,价格变成了7198万余元。

12月24日,S市外贸集团报关公司代理S贸易公司把4676件化妆品以1279万余美元的价格从S海关报关出口运到境外。欧××收货后将化妆品存放在境外仓库。这样S贸易公司又骗取了海关出口报关单退税凭证,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准备了必要资料。欧××在为S贸易公司办理化妆品出口过程中,向王山提及报酬时,王山允诺等退税后给欧××300万元人民币。

(2)1989年11月初,被告人王山及蔡××多次同境外商人梁××、杨××密谋做化妆品出口退税生意。王山要梁××负责在内地采购化妆品,费用由S贸易公司负责支付,要杨××在境外接收出口的化妆品,并给杨××一个化妆品底价,卖多的钱归杨××所有,仓租、运费由杨××垫付,杨××表示同意。

11月10日,境外商人梁××要N公司在N市、H市等地组织价值500万元的化妆品,再转卖给S贸易公司,货款、运费均由S贸易公司支付,保证N公司有5~10%的利润。

11月24日,N公司经理王××等3人分别以N公司的名义与N市C化妆品厂、H市日用化妆品厂、H市化学品二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其中向C化妆品厂购进化妆品6889件,金额人民币122万余元;向H市日用化妆品厂购进化妆品4381件,金额人民币71万余元;向H市化学品二厂购进化妆品3414件,金额人民币71万余元。共计购买化妆品14784件,合同总金额人民币266万余元。

1989年12月上旬,N公司从S贸易公司拿得300万元汇票,分别向N市、H市三家供货单位支付货款共人民币264万余元,实际购买化妆品14779件,然后N公司再以人民币293万余元将上述化妆品卖给S贸易公司,并由供货单位直接将货发运到S市。

同年12月8日和23日,蔡××以S贸易公司下属Y公司名义与S市外贸集团报关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出口化妆品报关协议两份,金额分别为488万余美元和875万余美元。

12月23日和26日,S市外贸集团报关公司代理S贸易公司向S海关申报化妆品出口,共出口化妆品14621件,总金额1364万余美元。该批化妆品运抵境外后,由外商杨××按原来和王山等人的协议将货收下,存放在免税仓库。S贸易公司从而获取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报关单退税联。

12月24日,N公司按S贸易公司及外商梁××的要求,由王××携带N公司的合同章及空白发票到S市补签合同和开发票。外商梁××、杨××等对王××谎称该批化妆品用于在国外以货易货,所以开发票把价格大幅度提高,主要是为给外国人看,生意做完后再用红字发票冲减,从而骗取王××信任。梁××拿出事先早已拟定好的总金额达8376万余元人民币的虚假购货合同5份让王××签字,随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价格清单叫王××照清单开发票。王××共开出发票27套,开票总金额人民币8048万余元,并在发票上盖上N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然后交给梁××。这样S贸易公司以不足300万元人民币购买的化妆品,经N公司转手后,换来了8048万余元的购货发票,从而将购货价格加大27倍多,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准备了必要的资料。

被告人王山、蔡××用上述虚假发票和海关退税单向S市税务局申请化妆品出口退税,1989年12月25日至1991年3月4日,S市税务局分5次给S贸易公司办理化妆品出口退税,共计退出税款4780余万元,汇至S贸易公司账户。在退税过程中,王山、蔡××从S贸易公司付给外商欧××港币300万元,付给外商杨××港币200余万元。王山还让S贸易公司财务部作假账应付税务机关检查。

1988年10月,被告人王山指派S贸易公司进出口部做进口彩色电视机散件(含彩色显像管)加工成整机再复出口的生意,并叫该部部长曾××按30万套打报告签合同。曾××请示王山如何经营,并向王山提出进口彩色显像管资金短缺的问题。王山叫曾××以代理进口的形式来做,把进口的彩色显像管卖掉,加大进出口部全年的利润。10月24日,曾××代表S贸易公司进出口部与境外某公司签订了进口20寸散件含彩色显像管共计30万套的进口合同和加工成整机后复出口的合同各一份。同时,S贸易公司正式写报告并附两份合同,要求有关部门办理30万套彩色电视机散件进口批文,11月10日,有关部门批准S贸易公司进口彩电散件组装成彩电后复出口,11月15日S贸易公司在S海关领取了内容为进口30万套散件,出口30万台彩电的登记手册。S贸易公司先后进口了16600只彩色显像管,全部倒卖给内地厂家、公司,共计获利润人民币750万余元。

1990年6月23日,S贸易公司向S海关申报出口20寸彩电726台,总价值203万余元港币,海关检查发现载货车辆单位与载货清单不符,司机所用签证本上盖的海关验讫章是伪造的,为此进行调查,追查该公司进口免税复出口彩管的下落。为应付海关检查,被告人王山组织公司开会商量对策,并指示绝不能承认已将进口彩管卖掉,就说正在外地加工,要抓紧收购一批彩管,应付海关检查。王山还指使会计作假账,同时派人到有关部门申报进口彩管补税内销手续,企图掩盖走私犯罪事实。

1990年6、7月间,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王山所在贸易公司走私、骗税问题进行调查,王山畏罪潜逃国外定居。数年后被抓获归案。

本案在审理中对S贸易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是否定单位犯罪并追究主管人员王山的刑事责任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S贸易公司利用虚开的化妆品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00余万元,作为S贸易公司的单位主管人员,被告人王山应负刑事责任。虽然S贸易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时间为1989年,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正式规定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是在1992年9月4日,但是S贸易公司单位犯罪案件的侦破、审判均在《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颁布实施之后。因此,对被告人王山的行为应当适用《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1979年我国刑法中没有单位犯诈骗罪的规定,1985年7月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首次在诈骗罪中规定了单位犯罪,但也仅仅是规定了合同诈骗中的单位犯罪,即单位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而签订合同进行诈骗,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直到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法律才正式规定了单位骗取出口退税罪,才为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提供可靠的定罪量刑法律依据。在此之前单位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认为不能追究,不能以后来的法律追究以前的行为。S贸易公司及王山等人的行为发生在1989年至1991年,即发生在《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颁布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为犯罪,S贸易公司又是大的国营公司,按照1979年《刑法》第9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S贸易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就不应定罪,当然也就不应追究王山作为S贸易公司主管人员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刑事责任了。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山等人行为发生时国家法律虽然未对法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作出规定,不能依法追究主管人员王山的责任,但是王山主管的S贸易公司骗取国家退税4000余万元,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按照1979年刑法关于类推的规定,类推王山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追究王山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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