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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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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9 10: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1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20-09-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17号
  全文有效
  2020.9.22
  为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征收时间
  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期。
  二、缴费标准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280元的标准缴纳。
  三、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延迟缴费及享受待遇时间,由各市另行通告。
  (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在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缴费的,从第3个月1日起享受待遇。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1年度保费的,从2021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渠道
  (一)线上渠道。“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支付宝)城市服务、广西税务APP(手机端)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线上渠道。
  (二)签约扣费。签订"委托金融机构扣费协议”通过银行扣费。
  (三)柜台缴费。金融机构柜台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四)其他代收。农村金融服务点、已部署移动智能终端机的社区及村委、大中专院校等单位代收。
  五、缴费凭据
  (一)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支付宝)城市服务、广西税务APP(手机端)缴费的,以电子支付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二)通过移动智能终端(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凭据。
  (三)通过银行柜面、协议扣款缴费的,以银行业务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通过上述方式缴费的,可在三个工作日后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查看或下载电子缴费证明(电子缴费证明与纸质缴费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确需纸质缴费证明的,可自行到办税服务厅打印)。
  六、其他事项
  选择委托金融机构代扣费款的缴费人,可以家庭为单位,将家庭成员所缴费款及时足额存入代扣银行存折(卡),以便统一划扣。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发放。缴费事宜请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辖区税务部门,参保登记、待遇享受事宣请咨询12333或辖区医保部门。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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