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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 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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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4 10: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 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21-06-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 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 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全文有效
  2021.6.21
  为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参保人的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及待遇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文件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在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即280元,并享受当年的财政补助。
  除出生三个月以内的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参保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和当年财政补助标准部分,共860元。属于初次和逾期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于中断参保缴费的,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并只需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即280元。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次年参保缴费的,需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方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缴费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缴费渠道
  城乡居民通过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在“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金融机构网点、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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