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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财税〔2021〕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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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2 10: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编号: 桂财税〔2021〕10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财税〔2021〕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6-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21〕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21〕10号
  全文有效
  2021.6.7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治区水利厅,广西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原有征管规定继续征收,截止日期另行明确。
  其中: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所属期)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所属期)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桂财税〔2017〕3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暂停征收涉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桂财税〔2018〕19号)不再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并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
  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已划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基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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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税(2021)10号  发表于 2021-6-16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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