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延长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期限的通知
新机156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各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今年以来,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和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十六条措施》(新政办发〔2020〕7号)、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降低经营成本促进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电〔2020〕89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发布公告,明确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中小微企业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市场主体,免收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以来,有效减轻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全区复工复产的向好形势得到巩固。
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前提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推进稳企业保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的工作部署,经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延长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期限。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在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减免租金的月份相应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