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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税运用情报交换查处外籍人员偷逃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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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1 22: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详情

2012年,广东省地税局在对外籍个人的税务申报工作管理中发现,其所管辖的某中外合资钢铁公司在为该公司的多名外籍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申报收入长期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多次约谈该公司的财务人员, 该公司坚持其代外籍员工申报的收入额已经是这些员工取得的全部境内、外收入总和。广东省地税局因此就相关资料制作了对外专项情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向4名外籍人员的外方母公司所在国发出情报交换请求。不久,我国税务机关就收到了境外税务主管当局的回复,核实这4名外籍人员在2011年度中国任职期间共取得境外收入折合人民币100多万元。并且这4名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停留时间均已超过1年。经核算,他们取得的境内、外应税收入合计约132万元。但该企业在2011年度实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该4名外籍人员的年收入额仅为46万元。

根据情报交换所提供的信息,广东省地税局通过质疑约谈等方法追缴该4名外籍人员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罚款93.6元。随后,税务机关经过延伸检查,发现该公司其他外籍雇员的申报纳税同样存在瞒报少报境外收入的情况。最终,广东省地税局共查补该公司11名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罚款和滞纳金820.8万元。

案例分析

1. 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上述案例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其在中国任职期间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也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该境内钢铁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合并由境内和境外支付的工资一起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扣缴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的规定,凡由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案例分析得出,该公司没有如实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 税收情报交换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的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更加注重自发、主动地运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手段管理跨境税源,开展反避税调查。税务机关通过情报交换请求协定国提供国外收入及纳税相关信息,与我国掌握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可以有效地查处外籍人员瞒报境外收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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