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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少缴营业税款受到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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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8 21: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简介:

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某物业公司实施立案稽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从事转租(俗称“二房东”)业务,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行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补罚金额合计160万元。

案例详情:

据悉,该公司于2012年以每年1600万租金从物业产权人承租了一栋大厦,然后投入了400万进行了翻新改造,再转租给客户,取得了2200万租金收入。企业方面认为,其在转租过程中,虽然取得2200万元租金收入,但应允许扣承租成本和改建支出2000万元,实际只取得了200万的“纯收入”,于是就以200万为应税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11.2万。税务人员指出,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上述业务属于转租业务,应按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申报营业税时营业额不得任何税前扣除。最终,该公司不得不接受补缴税款和罚款合计160万元的处理。

税法分析:

部分业主由于无暇管理自己的物业,为了避免物业租赁管理上麻烦,就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出租给公司或个人,这类公司或个人俗称“二房东”,“二房东”代业主管理物业出租事宜,并定期向业主支付租金。“二房东”再以较高的价格转租出去,从而赚取租金差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除税法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于转租业务,税法并没有规定可以按差额征税,故对“二房东”租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支付给业主的租金或其他费用不能扣除。该案中,该公司未按全额申报营业税金及附加,违反了税法规定,在此税务部门提醒,从事转租业务的“二房东”们,应依法如实申报税款,避免税收违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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