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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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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9SvNV2jJ3dUVRI/50nLTn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03-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为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有关第三项(八)条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正)向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
  三、本公告第一项相关行业认定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日期,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防疫期间办理业务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公布的网上办税事项清单,尽量选择“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办理,减少现场人工办理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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