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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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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4 20: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766983/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财税〔2018〕103号
文件名: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9-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三、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通知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8日


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766983/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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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103号  发表于 2020-7-27 11:48
跨境电子商务区税收政策  发表于 2020-7-7 09:23
跨境电子商务区税收政策  发表于 2020-7-7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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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1-24 20: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中国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旨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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