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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国管公积金 国机房资〔2016〕10号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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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zz.gov.cn/html/zcfg/tq/13766.html
发文单位: 国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国机房资〔2016〕10号
文件名: 国管公积金 国机房资〔2016〕10号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8-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管公积金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6〕10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国管局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工作方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积极实践,推动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等业务,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提取承诺制,简化提取材料
  (一)提取承诺制是以信用享便捷的服务举措。
  提取承诺制是以“职工诚信承诺+信息共享比对”为基础,简化材料,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利民服务措施。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凡是可通过相关部门获取信息,职工同意并配合资金中心进行查询和验证的,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职工主动申报购房网签合同编号、网签密码和其它相关信息,承诺提取适用事项、材料和内容完整、准确、真实的,加快审核进度。
  《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集承诺授权、信息申报、短信开通和信用通道等多种功能于一身,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对等。职工可事先填报相关信息,在单位或经办银行的见证下签署《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资金中心相应简化提取材料,提高审核效率。若职工未如实申报信息,资金中心将降低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整体信用评价并予以失信惩戒。
  (二)共享信息分类实现提取证明材料“大瘦身”。
  以承诺制为基础,根据信息共享程度,分类实现提取证明材料“大瘦身”。“瘦身”后,符合条件的职工购买北京地区存量商品房(二手房)提取、退休提取、非首次提取、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合作银行商业贷款购房提取,通过身份验证后,均实现“零材料”办理(详见附件1)。
  二、推进流程优化,改进服务方式
  (一)归并环节,简化单位开户手续。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单位到资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填写《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附件2),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
  单位在银行经办网点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不再到资金中心提交《数字证书单位用户信息登记表》,资金中心通过邮寄方式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密钥寄送到单位。
  (二)并联审核,寄送单位缴存证明。
  资金中心受理缴存单位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申请后,内部不同岗位实行并联审核,并通过邮寄方式将证明寄送到单位。
  三、倡导集中办理,提高服务效率
  (一)鼓励单位发挥组织优势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专门管理人员的作用,集中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进一步方便职工办事。
  (二)对于缴存、提取和内部管理规范的诚信单位,资金中心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绿色通道”,逐步完善守信激励措施。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简化情况对比表
  2.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16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简化情况对比表

提取情形

原提取材料

简化后提取材料

购房提取

全款购买北京地区存量商品房(二手房)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零材料”

贷款购买北京地区存量商品房(二手房)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零材料”

全款购买北京地区新建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贷款购买北京地区新建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资金中心公积金贷款及合作银行商贷的“零材料”)

退休提取

退休证明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零材料”

非首次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零材料”

  
注: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办理提取手续时需对职工身份进行验证,请备好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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