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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国管公积金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10号 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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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zz.gov.cn/html/zcfg/tq/12612.html
发文单位: 国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10号
文件名: 国管公积金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10号 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管公积金
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10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9〕11号)精神,为支持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减轻购房人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现就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及其配偶购买以下类型的政策性住房,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按房改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
  (二)中央国家机关集中建设的职工住宅;
  (三)经国管局批准,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和危旧房改造等建设的职工住宅;
  (四)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旧有住房;
  (五)北京市政府组织建设的政策性住房(以北京建设网和区县政府网站发布的住房项目为准);
  二、提取额度
  因购买政策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经单位审核后,职工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提取。银行经办网点按照购房协议中明确的房价款总额审核确定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提取限额,并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不能提供购房协议的,按照购房证明中明确的首付款额度审核确定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提取限额。
  三、提取证明材料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四)类情形,职工本人(主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对各单位售房方案的批复(含附件)复印件;
  2.购房协议或售房单位出具的购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第一条(五)类情形,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9〕11号)规定,职工本人(主买房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选房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
  2.开发商开具的加盖公章的购买政策性住房证明(见附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配偶(次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主购房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四、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20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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