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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民办函[1992]53号 关于转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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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民办函[1992]53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民办函[1992]53号 关于转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函
发文日期: 1992-05-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转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函
民办函[199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理顺工作关系,创造工作条件,并对一些基本原则给予了明确规定,现将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度点工作的通知》(武政办[1992]17号)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精神,民政部已将我市列为全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地区。经市人与政府研究,现就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对于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农村,有着重大作用。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市郊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和制订工作规划。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逐步推行。为便于工作,设立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办公室,列事业编制三至五人,在市民政局办公;市郊各区县亦可设立相应机构,乡镇设专职工作人员。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将按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对乡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15%至20%计提的职工养老保险补助费给予税前列支的照顾)的办法筹集。保险金交纳档次分为2、4、6、8、10、12、14、16、18、20元等十个档次;每个档次均由个人交纳与集体补助二部分组成,记在投保个人名下;具体选用哪个档次和个人交纳与集体补助的具体比例(个人交纳部分一般不得低于保险金的50%),由市郊各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筹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以郊区县为单位统一在指定银行设专户计息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以确保该项养老保险金的法定郊益。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非城镇户口、且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公民(含乡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负责,现由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村养老保险业务,可维持现状,不作变动。各级体改委要及时作好协调工作,各级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分工,支持和配合这项工作。
  四、市、郊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的开办经费和人员工资,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拨,以后再逐步从养老保险金管理服务费中列支。管理服务费按保险金总额的3%计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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