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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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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湖北人社局 |
文件编号: |
武政[1994]78号 |
文件名: |
湖北人社局 武政[1994]78号 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4-12-3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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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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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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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部属、省属驻汉单位:
我市从1992年6月实施住房改革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基本建立,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位率还有差距。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和自觉性,促进公积金的缴存,加快我市房改步伐,特作如下通知:
一. 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的住房储金,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转变住房分配体制、加快住房资金积累、周转,促进住房建设,建立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城市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武汉地区所有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交率。我市从1995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逐月交纳;“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各按职工工资80%乘以5%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职工个人工资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工资总额按统计局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核定。
三.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除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外,凡在武汉地区的国营、集体、合资独资(中方职工)、股份制、私营企业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要参加本市房改,除县辖单位向县房改资金管理部门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均向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能正常发放工资的亏损企业也要缴存住房公积金,确属无力发放职工工资的特困企业,必须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经财税部门审查后,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办理住房公积金缓交手续。
四. 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来源。企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它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 坚决执行属地管理原则。为保证房改政策的统一性和房改工作 顺利进行,所有单位都应执行房改属地管理原则和本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定的房改政策。为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凡参加我市房改,向市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才可以享受市人民政府有关购建房方面的优惠政策,未向市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则不能享受。今后,全市各单位凡办理购、建、售房手续,均按照1994年4月7日市房改委主任办公会议纪要(武房改委[199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要互相配合,积极支持,严格把关。
六. 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根据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政策,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偿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委托专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存贷金融业务等工作。住房公积金当前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抵押贷款、城市经济实用住房建设贷款、单位购买、建造住房贷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为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职能作用,并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情况进行监督。
七. 严肃房改纪律。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继续按月足额缴存;欠缴的单位要尽快填平补齐,不得拖欠;未缴的单位要按规定补缴;已代扣职工住房公积金而挪作他用的要立即纠正,及时补缴。凡违反房改政策、纪律的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精神进行严肃处理和罚缴滞纳金。市房改、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房改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房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直接关系每个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各单位、各级领导同志都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4]43号文件和我市房改方案,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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