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通知
武房改委[1999]4号
武汉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国有、城镇集体、外商投资及城镇私营企业,各部属、省属驻汉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发[1999]26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通知》(武政[1999]98号)文件规定,为保障职工群众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推动我市房改由实物分配向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实施,现就调整1999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整1999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
⒈全市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规定,按1998年职工的月均工资总额乘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核定1999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从1999年9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当年的月缴存额为:新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今年9月1日前,已按1998年职工月均工资总额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的依然有效。
⒉允许有条件的单位,按今年7月1日调整收入分配增加工资后的新的工资总额,核定1999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⒊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后每年6月30日前,自行按上年的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并按新的额度缴存住房公积金。
⒋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企业内中方职工,原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按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的80%乘以缴存比例”的规定取消。自1999年9月1日起,其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一律改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乘以缴存比例”的方法计算。
⒌上年月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单位上年月人均工资3倍以上的职工, 其单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分别按本单位上年月人均工资的3倍乘以缴存比例计算。
二.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我市目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执行的缴存比例,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低于百分之五。为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加大住房货币分配的力度,视各自经济条件可提高缴存比例。
⒈从1999年9月1日起,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企业、职工各缴存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高到企业、职工各缴存职工工资总额的15%。
⒉鼓励其它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单位、职工各缴存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高到单位、职工各缴存职工工资总额的10%。
⒊对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的职工贷款,在放宽职工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和期限以及放宽夫妻双方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贷款限额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三. 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的审核和登记工作
⒈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在调整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时,应首先到其目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年度审核表》,并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度,于1999年10月30日前将填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审核表》送交其住房公积金经办开户银行,经其开户银行初审后,由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房贷管理部门集中报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最后核定。
⒉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均要严格按照本文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进行初审。各单位新的缴存额度经其开户行初审同意后,从1999年9月1日起,市、区国税局按新核定的额度代征住房公积金。尚未建立国税代征关系的单位,应用支票直接到其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缴存。
⒊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在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最后核准后,由其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通知单位到开户银行领取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册》,准确填报每个职工的缴存金额(职工个人缴存额合计应与单位缴存总额相符),并将填好的清册及时返回开户银行作为给职工记帐的依据。目前尚未记帐到个人的单位,还须向经办银行提供以前年度的职工缴存清册,以便协助银行补充完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四.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的检查监督
⒈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对复审中发现的少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单位,通知其重新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对情节严重而又拒不整改的单位,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罚则”进行处罚。因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初审不严导致严重错误的,要追究责任。
⒉对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通知》提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的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下一步将在审核单位职工住房贷款资质时作为提高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在贷款条件和贷款额度上给予进一步优惠。
⒊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应对各单位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和报送《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审核表》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拖延不办,甚至弄虚作假侵犯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少数单位有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立即改正,拒不改正和又出现挪用的,一律追回其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⒋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房改委有关规定,办理了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并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批准且仍在缓缴期内的,可暂不办理本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手续。
⒌单位职工行使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督促本单位按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并按时足额缴存。对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举报。
举报电话:82717443
附一: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计算方式
⑴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计算公式:个人上年工资总额÷12
⑵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
①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包括机关人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②国家和省批准发放的各种工资性津贴、补贴,包括各项岗位津贴、价格补贴、地区性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
③其它发给在职人员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
⑶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奖金;④津贴和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