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2001年调整武汉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武劳社[2002]67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劳资部门,各参保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1年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劳社办[2002]48号)文件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01年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199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4、上述范围之外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5、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3、同时具备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就其中一项进行调整。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来源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