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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3]16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就业和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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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3]16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3]16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就业和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8-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就业和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3]16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就业和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3]161号
  全文有效
  2003.08.2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1998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就业和现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为统一政策、方便征管,现就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相互衔接等若干问题,做如下具体明确:
  一、有关政策衔接问题
  1、对按自治区新党发[1998]11号、新党办[1999]23号文件规定,领取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仍按新地税一字[1998]039号和新地税一字[1999]082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按照自治区新党发[2000]10号和新党发[2002]12号文件规定,领取《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优惠证》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继续按新地税一字[2000]0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但上述政策中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即财税字[2000]208号中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已批准享受优惠的企业和个人,优惠执行期截止为2003年12月31日,今后国家限制的行业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2、对按照中发[2002]12号和新党发[2000]29号文件规定,领取自治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按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如果企业和个人同时适合以上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人可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再就业优惠证》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企业和个人已按原有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期满,并已恢复征税的,不得继续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有关执行财税[2002]208号具体问题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只能在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享受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对个体经济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其雇工人数4-8人范围内由各地自行确定。
  2、持有自治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在自治区范围内享受财税[2002]208号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外省区优惠证暂不享受)。
  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按照新地税函发[2002]302号文件规定,免于收费。
  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增值税业务,可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5、符合优惠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只能享受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6、财税[2002]208号《通知》中有关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计算公式中,职工总数为上年年底职工总数与当年新招人数之和,包括临时工和合同工,但不包括本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7、外商投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三、其他再就业扶持政策
  1、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局新地税一字[2000]075号文件执行。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一字[2001]12号文件执行。
  3、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发[2002]83号文件执行。
  4、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实施社会救助活动的意见》(新党发[2002]12号)要求,新党办[1999]23号(新地税一字[1999]082号转发)和新党发[2000]10号(新地税一字[2000]072号转发)中有关再就业政策执行期限暂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
  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各类就业和再就业扶持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做到政策传达到位,政策辅导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只要劳动部门颁发了《优惠证》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地税部门就应该从速审批税收优惠,对不属于发证范围,而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经税务部门发现后通知发证机关,待发证机关收回后,税务机关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并追回已免税款。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新国税发[2003]9号《通知》要求,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税部门协调配合,作好年检工作,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上级地税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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