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黄石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2006)
黄劳社函[2006]16号
大冶市、阳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和省人事厅鄂人薪函[2005]26号文件规定,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和企业离休人员参照国办发[2003]93号规定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标准晋升一档职务工资的档差增加离休费。
二、2005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的标准增加退休费;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的退职人员,按每月15元的标准增加退职费。
三、市直上述人员所在单位须凭《黄石市调整事业单位离(退)休(职)费审批表》(一式四份)、最近一次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批表,于2006年3月15日至3月31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四、大冶市、阳新县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工作由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附:黄石市调整事业单位离(退)休(职)费审批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