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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黄劳社发[2005]22号 关于开展特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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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黄劳社发[2005]22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黄劳社发[2005]22号 关于开展特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6-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开展特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黄劳社发[2005]22号


  
  大冶市、阳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市各区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2004年(60)号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确定我市为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试点城市。为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经今年4月8日全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在我市部分城区中条件较为成熟的社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现将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出现新的问题,请及时汇报。
  附件:黄石市特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2004年(60)省长办公会纪要精神,我市被确定为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试点城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再就业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再就业政策效应,鼓励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按照"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的方法,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二、补贴对象
  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或同一家庭有两个以上人员失业,已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从事灵活就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标准
  1、养老保险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0%给予补贴。
  2、失业保险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给予补贴。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补贴程序
  社保补贴实行个人"先参保后补贴"的办法。即由申请补贴的对象先参保或续保,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补贴的对象再按下列程序申请社保补贴。
  1、本人申请。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携相关材料(详见申报材料)和个人书面申请向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
  2、社区初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申报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查看其就业情况,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进行汇总、公示,并填写《审核表》,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3、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社区上报的《审核表》和《补贴花名册》汇总审核,并与社保经办机构就参保情况核对无误后报市财政部门。
  4、市财政部门拨款。市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补贴资金总额审核后及时拨款到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
  5、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审核的享受社保补贴的对象和各险种补贴金额,由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分拨到社保基金专户,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入个人帐户。
  五、申诉材料
  1、与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灵活就业的有效证照原件及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灵活就业证明和收入证明);
  4、个人交纳社会保险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人事档案。
  凡经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再就业优惠证》的第1页上端另加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条形章。其个人档案交市劳动就业局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代管。
  六、补贴期限及其他
  1、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实施,只要不间断从事灵活就业的(因非主观原因短时间间断的除外),暂定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补贴数额实行按季审核、按季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一旦从事正规就业,要主动、及时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报告,同时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如不及时上报,一经查出视冒领处理,不但要收回其享受的补贴资金,而且还要根据情况追究其他责任。
  3、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资金来源: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本方案适用于市城区,今年在黄石港、西塞山两区各选两个社区试点,明年再逐步推开。大冶市、阳新县依此另行制定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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