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武人社发〔2013〕54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项目及标准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11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0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88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76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致残五级增加164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41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11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89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67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94元/月;父母、子女增加7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23元/月。
二、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已按2012年武汉市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工伤待遇的,不属于本次调整范围。
三、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