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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武人社函[2013]26l号 关于转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供销行业相关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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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武人社函[2013]26l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武人社函[2013]26l号 关于转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供销行业相关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转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供销行业相关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武人社函[2013]26l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供销社:
现将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供销行业相关就业培训工作的通》(鄂人社函[2013]6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3年11月6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鄂人社函[2013]660号
关于开展供销行业相关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销社:
为进一步增强就业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拓展就业渠道,推动我省供销合作事业快速发展,提高供销服务人员就业技能,提升为“三农”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29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2]4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庄稼医生、村级综合服务社业主专项就业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有意愿从事农产品经纪人、庄稼医生、村级综合服务社业主等供销社行业特有工种工作,或已与有关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
二、教学内容及补贴标准
培训内容主要是农产品经纪人、庄稼医生、村级综合服务社业主等职业规范,农产品、农资、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基本常识及技能,指导农民使用农药化肥、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基本常识及技能等。
职业培训补贴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2]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参训学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技能鉴定补贴。
三、组织实施
(一)此专项就业培训由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供销社参与确定培训教学内容,并组织生源参加培训;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制订教学计划,经同意后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二)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已从事供销服务工作的人员,在2013年度内培训完毕;有意愿从事供销服务工作的人员,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培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社部门、供销社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培训工作质量。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供销社要加强对培训内容的抽查,确保培训质量。
(二)实行项目化管理。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地要明确项目责任人,制订项目实施计划。2013年年度培训工作结束后,各地人社部门、供销社要联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省相关部门将对培训效果进行检查。
(三)严格规范培训行为。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规范培训行为,严格落实开班确认、检查验收、台帐登记、阳光公示等制度,做到开班检查、中间抽查、结业验收,并做好相应台帐记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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