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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宁财(建)发[2020]174号 宁财(建)发[2020]17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关于落实降低服务业小微企业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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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6 13: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财(建)发[2020]174号
文件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宁财(建)发[2020]174号 宁财(建)发[2020]17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关于落实降低服务业小微企业经营成本
发文日期: 2020-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宁财(建)发[2020]17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关于落实降低服务业小微企业经营成本
宁财(建)发[2020]17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关于落实降低服务业小微企业经营成本
  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
  宁财(建)发[2020]174号
  全文有效
  2020.4.1
  各市、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4号),现就落实降低服务业小微企业经营成本财政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批发零售、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文化旅游行业,注册地且实际经营地在宁夏境内,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标准
  为降低补贴对象经营成本,参照2019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自治区本级留成部分,自治区财政给予2个月补贴。
  三、申报流程
  (一)补贴对象如实填报《降低服务业小微企业经营成本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送到企业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过期不候。
  (二)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补贴对象申报情况,填报《降低服务业小微企业经营成本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2),并于一周内完成统计汇总工作,提交给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核实。
  (三)各市、县(区)税务部门于一周内完成核对工作,并反馈给当地行业主管部门。
  (四)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反馈情况,对信息不一致的企业再次进行校对。校对无误后,于5月20日前联合当地财政部门,分行业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
  (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对各市、县(区)上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于5月底前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补助。
  四、资金拨付
  自治区财政厅汇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资金申请报告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市、县(区)财政局,由各市、县(区)财政局商行业主管部门,于6月底前完成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责任。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是做好此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核实企业信息、准确统计填报报表、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二)加强配合。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按时完成信息校对工作,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三)加强监督。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严防虚报、谎报等违规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厅联系人:马建平 联系电话:0951-6076770 商务厅联系人:李道胜 联系电话:0951-5960714 文化旅游厅联系人:王继霞 联系电话:0951-6722098)
  注:交通运输行业认定请咨询交通运输厅,批发零售、餐饮住宿行业认定请咨询商务厅,文化旅游行业认定请咨询文化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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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财(建)发[2020]174号  发表于 2021-3-10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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