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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地税函[2002]216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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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地税函[2002]216号
文件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地税函[2002]216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8-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函[2002]216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函[2002]216号
  全文有效
  2002.08.27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近接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统一汇算清缴的申请报告》(陕广网财字[2002]001号),经调查研究,现就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广电股份”)的所得税缴纳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广电股份实行“一级法人,三级管理”的企业管理模式,下属设有11个市(区),91个县级网络中心。公司在全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人、财、物实行垂直管理,财务统收统支,成本、费用由省广电股份实行统一核算,收支两条线,各分公司及中心虽设有银行结算帐户,建立内部帐簿和财务会计报表,但均无法全面准确核算盈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省广电股份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并由股份公司统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中的规定,2002年底前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收入。
  三、省广电股份各下属分公司、网络中心的个人所得税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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