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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陕财税[1996]58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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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文件编号: 陕财税[1996]58号
文件名: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陕财税[1996]58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陕财税[1996]58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陕财税[1996]58号
  全文有效
  1996-12-24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加大对文公事业资金的投入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的精神,现对娱乐场所和广告媒介单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1.我省境内从事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游艺等娱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我省境内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从事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人,按广告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征收机关和征收办法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文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和专业银行办理。
   3.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专项缴款凭证。专项缴款凭证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
   4.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与应缴营业税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如实提供资料、报表。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漏缴少缴、拖延缴纳等行为,由征收机关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罚。对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机关可持“专用扣缴通知书”通知当地开户银行扣缴。收缴的滞纳金和罚金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
   1、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建立专项金,专户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省级金库,使用“文化事业建设费”科目。
   2、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及专业银行要积极配合征收机关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入库、报解和上划工作,不得随意扣压、挤占和截留;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协调,共同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宣传、督促、协调工作。
   3、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由省财政厅按实际入库总额集中提取5%的劳务费,专项用于帐表印制、宣传、奖励先进及支付基层征收、管理、稽核人员的劳务报酬。其中,25%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使用,75%由省地方税务局按各征收入库数返还地方税务部门。
   四、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从实扣除。
   五、各级财政和地税部门应逐级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入库进度季(年)报表和月份快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情况。
   六、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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