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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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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10: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1-1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12.2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划转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除《通知》规定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向竞得人(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竞得人(缴费人)依据《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涉及竞买保证金的,出让合同签订后,竞买保证金应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竞买保证金账户管理单位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竞得人(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四、税务部门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自2022年1月1日起,竞得人(缴费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税务部门为竞得人(缴费人)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3 09:01 访问次数: 字体:[ 大 ][ 中 ][ 小 ] 020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改革落地落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发布《公告》,明确了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以便各级税务部门和缴费人按照相关流程,规范、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和延续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时间和延续事项。
  (二)关于征收流程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收流程。对竞买保证金的缴纳需要说明的是,出让合同签订后,竞买保证金应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保证金信息开具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由竞买保证金账户管理单位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关于申报表的规定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适用的申报表,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可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四)关于税务部门使用票据的规定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税务部门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应当使用的票据。
  (五)关于办理渠道和缴费方式的规定
  《公告》第五条明确了竞得人(缴费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税务部门为竞得人(缴费人)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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