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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地税发[1995]105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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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地税发[1995]105号
文件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地税发[1995]105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6-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5]105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5]105号
  全文有效
  1995.06.07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此通知后,各地要组织税务干部和办税人员认真学习,加强业务辅导和培训,进一步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律和代扣代缴办法,建立健全代扣代缴工作责任制度,提高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税的自觉性。
   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抓好面上工作的同时,抓住重点行业和重点大户,先易后难,重点突破。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提高税款的入库率。
   三、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如工资条、股票存折、利息股息证明单等)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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