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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地税发[2005]108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末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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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地税发[2005]108号
文件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地税发[2005]108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末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末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5]108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末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5]108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对未达到起征点的固定业户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对未达到起征点的零散户,税收管理员要建立辖区内未达起征点零散户户籍底册。
  二、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从规范管理、统一管理的角度出发,随时掌握未达起征点户的生产、经营变化,要求未达起征点户按一定期限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相关生产、经营情况,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各项管理。具体申报内容和申报期限由市级地税机关确定。
  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在一定期限内超过起征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具体期限由市级地税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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