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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地税发[2001]7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收共管户检查许可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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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地税发[2001]73号
文件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地税发[2001]7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收共管户检查许可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4-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收共管户检查许可制度》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1]7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收共管户检查许可制度》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1]7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收共管户检查许可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地方税收共管户检查许可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地方税务稽查局对地方税收共管户税务检查行为,避免多头重复检查,提高税务检查效率,减轻地方税收共管户(以下简称共管户)负担,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省地税局《关于规范税务稽查行为、提高税务检查质量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方税收共管户是指由于分税制财政体制所造成的,地方税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共同管理的纳税户。包括省、地市共管户,省、地市、县共管户和地市、县共管户。
第三条 共管户检查许可是指各级稽查局对共管户实施以前年度纳税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时必须事先报请共管方最高一级稽查局审批(即省、地市共管户和省、地市、县共管户报请省局稽查局,地市县共管户报请地市局稽查局)后,持最高一级稽查局签发的许可证,方可进行检查。
第四条 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对共管户本年度内申报稽核、迟报催缴、纳税清算等案头稽核检查,暂不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 共管户税务检查每年度进行一次,原则上由管理共管户主要地方税种的税务机关稽查局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填制《地方税收共管户检查申请表》(附表1)。
第六条 接到申请的稽查局,须在五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若同意应及时发给《地方税收共管户检查许可证》(附表2),若不同意要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七条 上级稽查局在审批《地方税收共管户检查申请表》时,应考虑共管各方实际情况,可采取共管各方共同检查或许可提出申请的稽查局单独实施检查。《税务稽查通知书》由提出申请的稽查局出具。检查工作由出具《税务稽查通知书》的稽查局负责。
第八条 对共管户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同时出具税务检查证件、《地方税收共管户检查许可证》、《税务稽查通知书》。上级稽查局若自行安排对共管户检查时,也须填发《地方税收共管户检查许可证》。
第九条 上级稽查局制发《地方税收共管户检查许可证》时,应将《地方税收共管户检查许可证》分送共管各方稽查局。
第十条 对共管户的税务检查,一般应从许可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限期内不能结束的,须向制发《地方税收共管户检查许可证》的稽查局报告。
第十一条 经许可检查的稽查局,应对被查单位各种地方税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检查,并在《地方税收共管户检查许可证》发出之日起30日内,将被查单位《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检查结论》抄送共管各方稽查局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上级稽查局对许可主查稽查局的检查情况,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复查或抽查。
第十三条 查补的地方各种税、费、基金、滞纳金、罚款等,严格按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混库。
第十四条 年度末,上级稽查局应核实当年对共管户的税务检查状况,凡年度内未作检查的,应纳入12月份检查计划,安排检查。
第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对共管户进行检查的,除被查单位可以拒查外,要按《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第十三条 "擅自到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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