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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地税发[1998]3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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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地税发[1998]31号
文件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地税发[1998]3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3-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8]3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8]3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全省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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