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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财税[2006]8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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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财税[2006]8号
文件名: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财税[2006]8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陕财税[2006]8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陕财税[2006]8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按文件要求,确定我省工业用途自用房产以房屋原价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自用房产以房屋原价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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