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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财税[2006]49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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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财税[2006]49号
文件名: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财税[2006]49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财税[2006]49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财税[2006]49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协作。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试点期间及时沟通信息,研究解决出观的新问题。主管税务机关要会同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建立年审制度,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政策调研。要深入企业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对出观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并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  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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