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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国税发[2009]88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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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国税发[2009]88号
文件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国税发[2009]88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3-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全文有效
  2009.3.30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各直属机构,各县级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计税毛利率暂定为3%;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属于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预计计税毛利率暂定为:开发项目位于西安市城区和郊区的为15%,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为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5%。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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