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84
  • Tax100会员 28001
查看: 427|回复: 0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其它部门 吉财农税联字[1989]108号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5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2317
2020-8-5 11: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248
发文单位: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其它部门
文件编号: 吉财农税联字[1989]108号
文件名: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其它部门 吉财农税联字[1989]108号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9-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其它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通知
吉财农税联字[1989]10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耕地占用税控制乱占滥用耕地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5号文件精神,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全省耕地占用税一律实行预征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征(拨)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单位、个人,在申报占用土地时,必须先到所在地财政机关预交耕地占用税,并持财政部门开具的预交耕地占用税凭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拨)用地手续,未预交税款的,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报批手续。
  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拨)用土地后,要及时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实际批准的征(拨)用土地面积,对用地单位预交税款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各地财政部门对预征的耕地占用税款,要严格管理,及时办理结算,严禁擅自截留挪用,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
查处。
  三、各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调查核实工作,在上报占用耕地数量时,当地土地、财政部门要共同核实,做到数字统一,内容完整。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的具体办法,并报上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后,吉财农税联字[1988]274号文件同时废止。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