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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农税字[1992]22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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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256
发文单位: 吉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吉财农税字[1992]22号
文件名: 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农税字[1992]22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0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农税字[1992]22号


  现将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5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通知中规定的属于据实征税范围。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51号《关于对未征用的采陷煤塌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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