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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农税函字[1992]83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特殊形式临时占地征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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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247
发文单位: 吉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吉财农税函字[1992]83号
文件名: 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农税函字[1992]83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特殊形式临时占地征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2-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特殊形式临时占地征税问题的复函
吉财农税函字[1992]83号


大安市财政局:
  你局大财农税字[92]第111号文件《关于对特殊形式临时占用耕地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规定,经批准的临时占用耕地在一年以内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一至两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两年以上的全额征税。文中的临时占地是指对耕地不具有破坏性的暂时堆放物品的用地。如果对耕地造成严重破坏,致使耕地在两年以上不能耕种的,不能按临时占用耕地给予减免税照顾,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对于砖厂生产取土占用耕地,应按吉财农税[1989]418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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