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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农税字[1988]249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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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250
发文单位: 吉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吉财农税字[1988]249号
文件名: 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农税字[1988]249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发文日期: 1998-07-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吉财农税字[1988]249号


各市、地、州、县(市、区)财政局:
我省开征耕地占用税以来,各地相继提出一些有关政策界限方面的问题。经请示财政部,规定如下:
一、占用林地(包括树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应征收耕地占用税,但林区进行正常的林业生产和为保护森林资源采取的安全防火措施占用林地不征耕地占用税。林地的征税标准,按所在县(市、区)占用耕地的征税标准征税。
二、修筑公路占用耕地不属于免税范围,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公路占地应纳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规定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额征收,为了各地执行和算帐方便,我省一律按每平米2元的标准征收,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宅办法修筑的公路和乡村间简易土,属于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控制范围占用的耕地,可以免交耕地占用税
三、农业户口居民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应限于建设自用的住宅;农民进城建房,农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应全额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国营农场职工占用耕地新建住宅,不享受农民减半的优待。农民住宅遭受火灾、水毁新建住房占用耕地、没有纳税能力的,可视同灾民,给予免征耕地占用税的照顾,但必须严格控制,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农村居民在获准占用的宅基地内、建猪圈、牛栏等、不予重复征税,由于采矿塌陷农民迁移新建住宅,谁出面申请占用耕地由谁交纳耕地占用税
四、学校师生员工集体宿舍用地免交耕地占用税,但不包括家属住房。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和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企业等占用耕地,不予免税,党校、干校、职工夜校、各类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及其他培训在职人员的学校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五、私人办医院、诊所占用耕地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六、部队从事非军事用途和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七、铁路免税范围,限于铁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均不予免税。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国家铁路系统的规定,免交耕地占用税,属其他占用耕地的,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八、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开征耕地占用税后补办手续的,补征耕地占用税的时间,追溯到国家土地法开始实施的1987年1月1日。
十、个别县(市)提出要调整计税标准,根据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不低于省核给各地的平均税额、有利于对耕地管理和不致于税负过重的原则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所属地区的适用税额进行调整,但作为政府法规,要注意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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