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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地税局 吉市地税发[2007]50号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市 市区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源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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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2037
发文单位: 吉林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市地税发[2007]50号
文件名: 吉林市地税局 吉市地税发[2007]50号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市 市区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源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4-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市地税局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市 市区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源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市地税发[2007]50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吉林市市区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提
出以下要求:
  一、要切实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制定《办法》的目的是整合全市征管力量,解决“两税”专业化管理
存在的征管力量薄弱问题,完善“两税”税源管理体系,有效堵塞“两税”征管漏洞。
  二、要明确落实《办法》的责任。各局落实《办法》的工作由主管法规工作的副局长负责,由法规科组织,由税
源管理科组织税收管理员实施。
  三、要组织税收管理员学习掌握《办法》和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吉林市市区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征收管理,完善“两税”税源监控体系,保障国家税收收
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市市区“两税”实行专业化管理,由市局指定的第二直属局承担“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负责房地产开发公司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第一直属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局(以下
简称主管征收机关),应当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计划和项目登记表报送市局流转税处,市局流转税处审核无误
后,下达第二直属局开展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源跟踪监控。
  主管征收机关在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供应发票时,要按照规定要求纳税人将房屋用途明确标注在发票相关栏目,
以便第二直属局确认契税适用税率;主管征收机关在受理房地产开发公司报送的《发票申报明细表》前,要按照规
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到第二直属局指定的征收窗口,配合征收机关审核购买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契税的情
况。
第二直属局审核房地产开发公司报送的《发票申报明细表》时,发现“发票项目栏”房屋用途不清的,要责令提
供书面证明;发现购买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没有缴纳契税的,要追缴契税
  第四条 主管征收机关和第二直属局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发现房地产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
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核
定其计税价格,并向纳税人下达《核定征收税款通知书》,并即时将相关情况移送交易对方的主管征收机关,接受
信息的征收机关应当按照《核定征收税款通知书》核定的交易金额计征契税或营业税等税收,保证同一房产交易行
为应纳契税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一致性。纳税人对核定征收税款有异议的,由核定征税机关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五条 第二直属局在追缴欠税过程中,需要其他征收机关协助时,应报告市局,由市局协调解决。
  第六条 市区各个征收机关在办理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时,应将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情况纳入检查
内容,发现纳税人有未缴、少缴或欠缴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纳税人未结
清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或第二直属局未出具纳税或免税证明的,主管征收机关不得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七条 市区各个征收机关的税收管理员负责所辖纳税人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税收管理
员发现纳税人未缴或少缴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时,要制作《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评估表》一式三份,并在次日
报送政策法规科二份;政策法规科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局流转税处一份,同时登记台账;市局流转税处要在5个
工作日内将《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评估表》下达给第二直属局,并做好资料交接手续。
  第八条 第二直属局对市局流转税处下达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评估表》,要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
并报告处理意见。市局流转税处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第二直属局报送的处理意见审核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
报送单位。
  第九条 市局稽查局和第二直属局在履行职责时,发现纳税人有未缴或少缴契税、耕地占用税的,要直接追
缴,并在做出处理决定次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检查表报送市局流转税处。市局流转税处要在季度终了后10日
内,将市局稽查局和第二直属局发现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汇总情况下达给有关单位。
  第十条 市稽查局查补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当年没有追缴入库的,应于次年1月31日前移交第二直属局
继续追缴。
  第十一条 市局机关在日常工作检查或目标管理考核时,发现纳税人未缴和少缴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的,要
直接责成第二直属局征收。
  第十二条 从今年开始市局将落实本办法情况纳入目标管理日常考核项目,对造成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流失
的单位予以扣分,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局流转税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评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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