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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地税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为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准确入库,现将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2008年1月1日前未取得国土部门审批的占用耕地,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补办占地手续的,一律按照
新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占地手续的办理时间以国土部门批复的预审件时间为准。
二、征收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地类、面积、基本农田等涉税证明资料,实行一
次性征收。未提供上述资料的,征收机关不予受理;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税务机关应会同国土部门实际勘测,据实
征收税款。
三、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应按照所在行政区适用税额提高20%。上述开发区是指在省开发
办备案的各类开发区。我市省级以上开发区有: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原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查干湖旅游经济开
发区、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太平川工业集中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扶余工业集中区、乾水工业集中区、弓棚子工
业集中区、长岭环城工业集中区和乾安工业集中区。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到国土部门调取基本农田数据信息,严格执行上浮50%的征收标准。基本农田位于省级
以上各类开发区内的,应首先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提高20%,在提高20%的基础上,再提高50%。
五、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临时占用耕地和损毁耕地有关征收和退还税款的规定,对逾期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
款不予退还。
六、对同一用地批准文件中既有征税又有免税事项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减免税申报,再办理纳税申报。
七、耕地占用税减免办理依照《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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