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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
转来的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哈大客专建设大型临时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吉发改铁道〔2009〕72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哈大客专项目是我省十一五期间重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未办理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大量耕地,后经省国土厅纠察,要求其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对临时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对此省发改委提出,我省各县市对哈大客专临时占地按照18元-35元∕平方米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远远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铁路线路建设占用耕地2元∕平方米的税额标准,建议对哈大客专项目临时占地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对此,我们的意见是: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铁路线路占用耕地按2元∕平方米征收耕地占用税,具体范围仅限于铁轨延长线直接涉及区域的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梁场、板场、拌合场、取弃土场和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等已不属于《条例》规定的铁路线路范畴,应按照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县(市)的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哈大客专项目在我省的工程建设绝大部分属于临时占用耕地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构成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如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另外,就《请示》中提到辽宁省未对哈大客专临时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情况,我们通过辽宁省地税局了解的情况是,目前,辽宁省对该项目辽宁段临时占地也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行,对临时占地按照所在县(市)的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以上意见,特此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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