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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9]15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哈大客专建设临时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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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418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发[2009]157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9]15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哈大客专建设临时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09-1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哈大客专建设临时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
吉地税发[2009]157号


省政府:
  转来的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哈大客专建设大型临时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吉发改铁道〔2009〕72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哈大客专项目是我省十一五期间重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未办理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大量耕地,后经省国土厅纠察,要求其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对临时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对此省发改委提出,我省各县市对哈大客专临时占地按照18元-35元∕平方米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远远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铁路线路建设占用耕地2元∕平方米的税额标准,建议对哈大客专项目临时占地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对此,我们的意见是: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铁路线路占用耕地按2元∕平方米征收耕地占用税,具体范围仅限于铁轨延长线直接涉及区域的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梁场、板场、拌合场、取弃土场和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等已不属于《条例》规定的铁路线路范畴,应按照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县(市)的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哈大客专项目在我省的工程建设绝大部分属于临时占用耕地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构成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如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另外,就《请示》中提到辽宁省未对哈大客专临时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情况,我们通过辽宁省地税局了解的情况是,目前,辽宁省对该项目辽宁段临时占地也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行,对临时占地按照所在县(市)的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以上意见,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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