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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10]9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庆铁线扩能改造工程临时占地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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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440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发[2010]97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10]9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庆铁线扩能改造工程临时占地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10-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庆铁线扩能改造工程临时占地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
吉地税发[2010]97号


省政府:
  转来的《关于请省政府帮助协调庆铁线扩能改造项目工程推进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发改协调〔2009〕917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庆铁线扩能改造工程全称为“东部原油管网俄油引进配套庆铁扩能改造工程”,由中石油管道公司第四项目经理部负责施工。该工程在我省境内途经松原市、农安县、长春市,两市一县三区。对途经的地段要占用耕地进行管线施工,据统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面积为346.81万平方米,其中临时占用耕地343.69万平方米,应缴纳耕地占用税1亿元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及《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鉴于中石油管道公司第四项目经理部在我省进行管线扩能改造工程临时占用耕地行为,已构成纳税义务,按照《条例》规定,应自工程施工临时占用耕地起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后,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据此,我们的意见,庆铁线扩能改造工程涉及的耕地占用税应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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