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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二、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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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6065
发文单位: 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税收优惠政策 二、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发文日期: 2019-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税收优惠政策
二、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一)政策内容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
(三)政策执行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是否同时废止,截至目前(2019年5月7日)尚没有相关文件进行明确。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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