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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2020〕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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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桂政发〔2020〕23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2020〕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7-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20〕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20〕23号
  全文有效
  2020.7.6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
  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责任分担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明确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各级人民政府基金缺口分担责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9〕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分担运行机制。
  (一)工作责任分担。
  自治区负责统一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编制全区基金预(决)算,建立对设区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全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全面完成预算收支任务、强化预算管理和执行、按要求落实责任分担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二)基金责任分担。
  对自治区批复确认的年度基金预(决)算(含预算调整,下同)收支缺口,由自治区、设区市(自治区本级视同为一个设区市进行管理,下同)合理分担。
  对自治区确定的其他应由设区市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由设区市全额承担。
  第三条 责任分担基本原则。
  (一)权责对应,预算为纲。
  坚持权利与义务、事权与财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在科学编制、严格执行全区年度基金预算基础上,以基金预算为纲,合理确定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责任分担。各设区市可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将自治区统一下达的基金预算收支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强化预算执行,确保完成年度预算收支任务。
  (二)统筹共济,均衡负担。
  充分发挥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的共济作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升全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实现全区各级财政负担可控,确保基金可持续。
  第二章 基金责任分担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责任分担的确定。
  各设区市基金责任分担包括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和其他缺口或支出责任分担。
  (一)设区市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
  设区市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是指在实行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下,自治区和设区市对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进行合理分担。
  1.设区市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核定。
  除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各设区市基金收支缺口按以下方法核定:
  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年度基金预(决)算支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入。其中:年度基金预(决)算支出=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设区市基金决算收入低于年度预算收入98%的,按年度预算收入的98%计算基金决算收支缺口;基金决算支出高于年度预算支出102%的,按年度预算支出的102%计算基金决算收支缺口。
  2.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
  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由自治区和设区市按照以下顺序分担:
  (1)自治区通过使用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调剂金后能够实现全区基金预(决)算收支平衡的,不要求各设区市对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进行分担。
  (2)如全区仍有缺口,由自治区动用经批准收缴的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运营收益对全区基金当期收支缺口进行弥补。
  (3)如全区仍有缺口,由自治区统筹考虑全区财政投入能力、基金结余情况等因素,通过动用自治区基金结余对全区基金当期收支缺口进行弥补,其中每年动用的自治区基金结余不高于上年末自治区基金滚存结余的10%。
  (4)如全区仍有缺口,由自治区与存在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设区市按1∶9的比例进行分担。
  计算公式为:
  存在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某设区市当年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额=(全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当年收到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调剂金-当年收缴的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运营收益-当年动用的自治区基金结余)×(某设区市当年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全区存在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设区市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之和)×90%。
  (二)其他缺口或支出责任分担办法。
  1.除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各设区市基金决算收入低于年度预算98%的部分、基金决算支出高于年度预算102%的部分,由设区市全额承担。
  2.设区市因不当管理被中央扣减转移支付的资金、违反参保政策及支出政策产生的支出,由设区市全额承担。违反政策产生的支出不纳入设区市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数的计算。
  3.自治区按政策确定的其他应由设区市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
  第五条 基金责任分担的资金来源。
  (一)自治区。自治区落实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来源包括:
  1.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调剂金;
  2.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
  3.自治区基金结余;
  4.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运营收益;
  5.自治区确定的其他资金。
  (二)各设区市。各设区市落实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来源包括:
  1.设区市本级、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
  2.经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定的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前各设区市历年多配套的责任分担资金;
  3.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设区市各年度基金决算收入超预算收入部分的30%;
  4.自治区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归集
  第六条 责任分担资金的筹措。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本年度基金预计执行情况核定各设区市本年度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并编入下年度基金预算,在每年12月20日前通知各设区市,由各设区市在下年度予以落实。
  第七条 责任分担资金的归集。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每年4月15日前根据上年度基金决算数据(包括决算草案),核定各设区市本年度应落实的责任分担资金。各设区市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将本市(包括自治区财政直管县)本年度应落实的责任分担资金统一归集转入自治区财政专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归集的,自治区财政厅将通过年终结算予以扣回。因所辖自治区财政直管县未落实责任分担资金,导致无法按时足额上缴全市责任分担资金的设区市,应在每年6月5日前将所辖自治区财政直管县未落实责任分担资金情况函告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对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年终结算扣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违规处理。
  各市、县(市、区)出现以下情形的,自治区可提高该设区市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并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及问责。
  (一)违反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增加基金支出的。
  (二)当年未按要求落实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的。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各市、县(市、区)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金的审计、稽查等工作。全区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设区市按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分担办法,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7〕70号)同时停止执行。
  此前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中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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