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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三字[87]第92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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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税三字[87]第92号
文件名: 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三字[87]第92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7-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粤税三字[87]第92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粤税三字[87]第92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30号《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作住房的房产,暂缓征收房产税;如住房和经营用房租金划分不清的,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征照顾。
  二、对房管部门出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如出租给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出租给其他单位的非营业用房,各地可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免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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