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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函[1996]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没收、抵押、变卖、转让房地产交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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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函[1996]2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函[1996]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没收、抵押、变卖、转让房地产交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6-0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没收、抵押、变卖、转让房地产交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深地税函[1996]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没收、抵押、变卖、转让房地产交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深地税函[1996]2号
  全文有效
  1996.1.15
  市规划国土局:
  你局深规〔1995〕692号函悉。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决而产生的房地产转让、变卖如何交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产权人因违法,其房地产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充公,变价款全额上缴国家财政的,不征收营业税。
  二、因经济纠纷,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以房地产抵债,因而发生了产权的转移,对抵债的房地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交纳营业税。
  三、以房地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借款人到期无力归还贷款,被人民法院裁定抵押的房地产收归金融机构所有,房地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抵押借款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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