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41
  • Tax100会员 32631
查看: 693|回复: 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199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3 13: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1997〕207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199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7-07-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粤地税函〔199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粤地税函〔1997〕207号
  全文有效
  1997-07-11
  省路政管理局:
  你局粤路监[1997]23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省各级路政管理部门(单位)向损坏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公路路产赔偿费收入,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购买“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