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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1997]28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地税务局系统暂不办理《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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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1997]281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1997]28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地税务局系统暂不办理《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0-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地税务局系统暂不办理《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7]28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地税务局系统暂不办理《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7]281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0月13日
  各市、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来电询问: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要求地税部门办理广东省《行政执法证》,它与目前使用的《税务检查证》有何区别等问题。经研究,省局明确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的《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作出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持证机关统一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印制、申领不适用本办法”。对照这一规定,我省地税系统目前使用的《税务检查证》,是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全国统一样式制发的,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发新的规定之前,我省地税系统仍使用《税务检查证》,暂不办理《行政执法证》。各市地方税务局可将此情况向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说明,并将《税务检查证》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税务检查证》的样式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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