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1]328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1]328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187号《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我省各地举办的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不再实行税务部门进场征收印花税的办法。在订货会上所签订的应税合同,可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187号)(略) |